26 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等處分是否要相互匹配?

欄目:黨紀學習教育專欄 發布時間:2024-07-19

26 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等處分是否要相互匹配?


    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 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嚴重違犯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開除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的“崔某騙領財政惠民惠農補貼資金案”(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6號)在“指導意義”部分“關于黨紀政務處分匹配問題”中,明確重申對具有中共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既違紀又違法的行為,在匹配適用黨紀、政務處分時,通常按照以下情形把握:
(1)應當給予重處分的情形。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黨紀重處分的,如果仍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重處分,即黨紀重處分和政務應重處分相匹配。對于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開除處分的,在黨紀上應當依紀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對于嚴重違反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依紀依法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不適用政務重處分的公職人員,可不再給予其政務處分,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規定,作出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責令辭職、依法罷免等處理。(2)應當給予輕處分的情形。黨輕紀處分是指警告、嚴重警告,政務輕處分是指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實踐中,黨紀輕處分和政務輕處分在何種情形下同時適用、何種情形下單獨適用,需根據具體案情綜合把握。一般而言,在已達到懲戒目的和效果的情況下,在給予黨紀輕處分時,可不再同時給予政務輕處分;對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發生的違法行為,在給予政務輕處分時,也可不再同時給予黨紀輕處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給予黨紀輕處分或政務輕處分的后果存在實質性差異,或者有其他影響案件處理效果的情形,為準確區分責任輕重、體現懲戒效果,可考慮同時給予黨紀、政務輕處分。同時適用黨紀、政務輕處分的,黨內警告處分一般匹配政務記過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般匹配政務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但對于本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因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而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則應匹配給予其撤職等政務重處分。
    總結監督執紀執法實踐,2023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边@也是中央黨內法規中第一次就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作出明確強調,有利于做到紀法貫通。
    需要指出的是,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的前提是系中共黨員的被審查調查人的行為既違反了《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構成違紀,同時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構成違法;如其行為只違反《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構成違紀,但不構成違法的,將不存在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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